惠州市贯彻落实中医药法,中医药服务市场专项整治
为确保当地中医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防止中医诊疗技术被滥用,误导消费者。日前,惠州市卫计部门、工商部门、食药部门联合发文,制定了关于印发《惠州市中医药服务市场专项百日行整治工作行动方案》(惠市卫〔2017〕229号)的通知,惠州市中医药服务市场“百日行”专项整治行动,希望通过百日的专项整治,达到进一步规范该市中医药服务市场秩序的目标。
三部门联合整治中医药服务市场
据悉,本次联合整治行动由惠州市卫计部门、工商部门、食药部门联合整治。查实中医诊疗活动的,由卫计部门查处;广告、名称、虚假宣传等由工商部门查处;药品、药械的监管由食药局负责。整治范围包括按摩场所、沐足场所、美容养生场所以及其他涉及中医诊疗技术服务的场所。整治时间从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月15日,分动员阶段、摸底阶段、集中整治阶段、总结巩固阶段共四个阶段进行。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规范以下行为
▲执法人员对有关场所进行整治
一是查处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的技术方法、医疗气功活动、开具药品处方、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能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的行为。
二是查处非医疗机构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行为。
▲执法人员对户外广告行整治
三是非医疗机构名称、户外牌匾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疗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擅自发布医疗广告。
四是查处打着中医药的旗号,以培训、讲座、体验等名义欺骗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发动宣传、做好培训
为使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惠州市组织拍摄专题工作宣传片,在惠州电视台第一直播室进行宣传报道。并分别在惠州日报、东江时报、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广播电台、惠州市卫生监督信息网新闻报道。
▲拍摄专题工作宣传片,提高市民防范意识
召开惠州市卫监所全体人员动员大会和组织法律法规的培训。10月9日,组织全所监督执法人员进行文件解读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并下发《惠州市中医服务市场“百日行”专项整治工作指引》。
对管理对象进行动员及培训。对“百日行”专项整治工作整治的时间、内容和整治范围进行了解读,并对非医疗机构禁止行为、限制行为和法律法规进行了宣贯。
▲召开惠州市卫监所人员动员大会和组织法律法规的培训
整治显成效
惠州市对城区内的按摩场所、沐足场所、美容养生场所以及其他涉及中医诊疗技术服务的场所进行地毯式的监督检查,查实有明显非法行医证据的(实施主体、侵害对象、行为证据),涉及诊断、治疗的按照非法行医立案查处;涉及消毒产品违规宣传疗效的,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立案查处;发现涉中医虚假宣传疗效广告、涉医名称与工商核准不一致的,责令改正,并造册抄告工商;涉及药品、医疗器械的,造册抄告药监部门。经过前期的专项整治,惠州市中医药服务市场专项整治进一步改善。
▲执法人员对有关场所进行整治
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惠州市卫计局组成6个督查小组于11月16日至17日对各(县)区前期“百日行”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各(县)区组织中医药服务市场“百日行”专项整治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各(县)区认真专项行动工作。
▲执法人员对有关场所进行整治
为确保就医安全,有效保护自身权益,如需治疗疾病,大家应到合法、正规的医疗机构就诊,做到“一看二查三保留”。“一看”该机构是否持有卫生计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查”许可证上是否登记有所需就诊的诊疗科目和人员是否有相关资质,“三保留”就诊的病历、诊断证明、收费凭证。■
相关法律法规
1、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文)的规定,非医疗机构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同时《国家中医药管理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的技术方法,如:针刺、中医微创类技术、灌肠等,同时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开具中药饮片,不得医疗气功等活动。
2、根据《国家中医药局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1号),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属非医疗机构,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类服务必须由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执行,其他技术服务岗位人员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服务范围应与取得的资质相一致,并持健康合格证明上岗。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依然禁止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虚假宣传。不得从事医疗和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不得开具药品处方和非药食同源的中药饮片。■
【来源:惠州卫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