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生病了,并不是那些中药都不可以用!
:今天学习一条《内经》条文,指导孕期用药。
妇科疾病的治疗,同其它临床各科一样,应本着辨证论治的精神,运用四诊八纲的方法,分别不同证候,施以不同治法。
但由于妇女在生理、病理上有经、带、胎、产等不同特点,故治疗又有其特异之处。
例如,妇女数脱于血,气分偏盛,情绪易于波动,每常影响肝、脾、肾诸脏的正常功能活动,易致冲任损伤,湿邪下注,以致诸病蜂起。
因此,临床较多采用调和气血,健脾和胃,疏肝理气,活血化瘀,清热利湿,补益肝肾等治法,这些治法在《内经》中,也每有原则性论述。
大要而言,《内经》中有关治疗原则和治法的论述相当丰富,并适用于包括妇科在内的临床各科,皆应参考。
本章仅辑录《素问至真要大论》中关于妊娠用药原则的条文一节,并探讨其理论价值及临床意义。
原文指出,孕妇罹患“大积大聚”一类疾病,只要审证确实,虽属峻烈之药,迳投无妨,原因是“有病则病当之”(程钟龄),所谓“有故无殒,亦无殒也。”
但需审时度势,适可而止,要掌握“衰其大半而止”的原则,方不至偾事。
这一理论颇具辨证精神,临床意义莫大,其与后世强调孕妇禁忌用药的提法并不矛盾。
陈自明《妇人大全良方》说:“千金有半夏茯苓汤、茯苓丸专治恶阻,此方比来少用,以半夏动胎之故。……其实凡恶阻,非此不能止,有故无殒也。”
原 文 《素问六元正纪大论》
黄帝问曰:妇人重身,毒之何如?
岐伯曰:有故无殒,亦无殒也。
帝曰:愿闻其故何谓也?
岐伯曰:大积大聚,其可犯也,衰其大半而止,过者死。
校 勘
大:原作“太”。依《类经》、高士宗注本、张志聪本迳作“大”。
选 注
一、王冰:“故,谓有大坚癥瘕,痛甚不堪,则治以破积愈癥之药。是谓不救必乃尽死,救之盖存其大也,虽服毒不死也。
上无殒,言母必全。亦无殒,言子亦不死也。衰其太半,不足以害生,故衰太半则止其药。
若过禁待尽,毒气内余,无病可攻,以当毒药,毒攻不已,则败损中和,故过则死。”
二、张景岳:“重身,孕妇也。毒之,谓峻利药也。
故,如下文大积大聚之故,有是故而用是药,所谓有病则病受之,故孕妇可以无殒,而胎气亦无殒也。身虽孕而有大积大聚,非用毒药不能攻,攻亦无害,故可犯也。
然但宜衰其大半,便当止药,如上篇云大毒治病,十去其六者是也。若或过用,则病未必尽而胎已受伤,多致死矣。
三、张志聪:“此言胎孕积聚,亦有阴阳寒热之分,所当远寒而远热者也。重身,谓妊娠而身重。毒者,大寒大热之药也。”
按 语
本节经文论述了孕妇患病的用药原则。
妊娠病积聚邪实,非峻烈之品不足以去其邪,非邪去不足以安其胎者,虽用之而无妨母体胎儿,所谓“有病则病当之”。
但须掌握“衰其大半而止”的原则,适可而止,过剂每能偾事。
原文“毒之”,景岳谓指“峻利药也”,志聪释曰“大寒大热之药也”,二者可互堪。
文 摘
《金匮要略》:“妇人素有癥病,经断未及三月,而得漏下不止,胎动在脐上者,为癥痼害。……当下其癥,桂枝茯苓丸主之。”
《圣济总录》:“或者以妊娠毋治,有伤胎破血之论。岂知邪气暴戾,正气衰微,苟执方无权,纵而勿药,则母将羸弱,子安能保?
上古圣人谓重身毒之,有故无殒,衰其大半而止,盖药性之味,本以疗疾,诚能处以中庸,与疾适当,且知半而止之,亦何异于攻治哉。
又况胞胎所系,本于生气之原,而食饮与药,入于口而聚于胃,胃分气味,散于五脏,苟非大毒快剂,岂能达于胞胎耶?所谓毋治则过矣。”
《药治通义》:“张茂之究原方云:‘仆屡医妊妇,患伤寒结胸并杂病,所合用药,皆寻常孕妇之所忌者,投之病痊,至产初无所犯。’
吴又可《温疫论》有曰:“结粪瘀秽,肠胃间事也。胎附于脊,肠胃之外,子宫内事也。药先到胃,瘀秽才通,胎气便得舒养,是以兴利除害于顷刻间,何虑之有。”
《女科经纶》引汪石山云:“徐之才与巢元方有十月养胎用药之法,当逐月详其所属之经,气血虚实而用是经之药,虚则补之,壅则疏之,热则凉之,寒则温之,不可汗、下、利小便。
盖胎元必赖气血以养,若汗则亡阳伤气,下则亡阴伤血,利小便则伤津液,是以三者皆在于忌。凡胎前病,总以养血健脾,清热疏气为主。”
讨 论
《药治通义》引《千金方》云:“妇人四时节气为病,虚实冷热为患者,故与丈夫同也,惟怀胎妊而挟病者,避其毒药耳。”
说明妊娠患病,用药须知宜忌,举凡峻下、滑利、行血破血,耗气散气、大辛大热,香窜利窍之类,皆不免伤气血,耗津液,损胎元,而有堕胎之虞,故须忌用或慎用。
如《本草经》曾举堕胎药数十种,此后历代本草也每每强调,示人以避禁。但若孕妇有大积大聚,邪气肆虐,不予荡除,也足以损气血,耗正气。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母且不保,何得安胎?
况胎必得母之气血以为养,治病即所以保气血也即保胎,故王海藏渭:“但疗母则胎自安”,本节原文的旨趣也在于此。
按本节“有故无殒”的论述,对后世医家确有不少承先启后的作用,如《金匮要略》即用桂枝、附子、桃红等温经破血之药,或干姜、半夏、人参丸等治例。
《妇人大全良方》云:“《千金》有半夏茯苓汤、茯苓丸,专治恶阻,此方从来少用。以半夏动胎之故,……其实凡恶阻,非此方不能止,有故无殒也。”
然妊妇之病,究竟与平人稍异,且药性有偏,运用峻烈之品,虽然利于此,未必不妨于彼,故只可治其大半,所谓“无使过之,伤其正也”。
倘不知恪守此原则,势必戕伤母体,有损胎儿,是不能以“有故无殒”为遁词的。
医 案 《证治准绳》
一妊妇六七个月,患虐,先寒后热,六脉浮紧,医用柴胡桂枝无效。余曰:此非常山不愈。众医难之。越数日,疾甚,乃从余治,以七宝散一服瘥。
黄帝问:妇人重身毒之奈何?岐伯曰:有故无殒。帝曰:何谓也?岐伯曰:大积大聚,其可犯也,衰其大半而止。诚审药物之性,明治疗之方,何疑攻治哉!
注:本文选摘自《内经妇科辑文集义》,哈孝贤著,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1992年9月。本仅用之进行学术交流,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载请注明出处。
封面图来源于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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