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惕!你的POP/爆炸卡内容可能已经涉嫌违法!
最近,多地爆出药店因“蹭新冠疫情热度”而违反广告法而被处罚的案例。
(来源:辽省晚报)
(来源:大众日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来源:浙江新闻)
其实自疫情发生开始,多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明确发文,“严禁发布含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违法广告”。
可能,有药店的同仁不是很理解,店里自己写的POP/爆炸卡、自己发的朋友圈就被定义为广告了呢?而且对于药品和保健品,写上相关的话术,为什么就变成了“违法广告”了呢?我们一起来捋一捋。
1.你写的“为了推销商品”的POP/爆炸卡、发的朋友圈,就是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那么对于我们药店来说,你在门店张贴相关的产品的POP、爆炸卡以及在朋友圈发布相关产品的作用或功效,都应该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为什么保健品不能宣传用于预防或治疗某种疾病?我们经常会说,“补充维生素C可以提高免疫力,用于预防某种疾病”,但是,这其实是属于“扩大保健功能”的范畴。首先我们的搞清楚什么是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的定义是指“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也就是说,我们目前常见的保健品分为营养补充剂和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两大类,营养补充剂的作用是补充维生素、矿物质,比如我们常见的维生素C咀嚼片(保健型)、钙维生素D软胶囊等,而对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来说,目前国家批准的保健功能以下27种:
1 增强免疫力 15 减肥
2 辅助降脂 16 改善生长发育
3 辅助降糖 17 增加骨密度
4 抗氧化 18 改善营养性贫血
5 辅助改善记忆力 19 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
6 缓解视疲劳 20 祛痤疮
7 促进排铅 21 祛黄褐斑
8 清咽功能 22 改善皮肤水分
9 辅助降血压 23 改善皮肤油分
10 改善睡眠 24 通便功能
11 促进泌乳 25 对胃黏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12 缓解体力疲劳 26 调节肠道菌群
13 提高缺氧耐受力 27 促进消化
14 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而在《广告法》的十八条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 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那么我们可以总结为:对于保健品的宣传,不能在其的说明说基础之上扩大保健功能,也不能宣传保健品能用于预防和治疗某种疾病,扩大宣传均属违法,而且将保健品当做药物宣传、销售,还会被认定为假药。
3.为什么相关的药物不能被宣传用于“新冠肺炎”的防治?首先,我们要先了解,关于药品,哪些能做广告,哪些不能。
不能打广告的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的药品都不能以任何形式打广告。
有限制但能打广告的药:一般处方药物(不在上述不能打广告的药里面的其他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非处方药:非处方药广告发布的媒体没有限制。
那么反观前面案例中关于“六神丸治疗新冠肺炎的广告”,很明显违法一点就是在不该处方药打广告的地方打了广告。
在《药品管理法》第八章第九十条就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也就是说,即使,某些药物临床上已经开始用于新冠肺炎的预防或治疗,但是在其说明书上并没有直接写明其能用于新冠肺炎的预防或治疗,而你将该药物通过POP/爆炸卡/朋友圈等途径宣传可以用于新冠肺炎的防治,就是违法。再者,发朋友圈的时候做药品广告的时候,不要在说该药物被某某专家推荐了,这也是违法的。
总之,对于我们药店来说,无论是保健品还是药品的宣传(营销目的),首先最应该明确的一点就是,只能根据说明书内容进行宣传,比如藿香正气水,你只能宣传说它能用于治疗胃肠型感冒,就不能说它能防治新冠肺炎,再者,目前也确实没有特别明确有治疗新冠肺炎的特效药,就别蹭热度了,不然一不小心就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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