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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执业主治医师知识点梳理《十二》

中医执业主治医师知识点梳理《十二》 十二、卫生法规 1.哪种情形不予执业医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哪种情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被宣告失踪。3.城镇应于6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的是:艾滋病。4.城镇应于12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的是:流行性出血热。5.属于甲类传染病的是:鼠疫。6.属于乙类传染病的是:百日咳。7.片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剂量的是:麻醉药品。8.每次处方不得超过二日极量的是:医疗用毒性药品。9.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是:卫生法律。10.由国务院制定的是:卫生行政法规。11.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12.麻醉药品是指:连续合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13.卫生法的特征是:同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紧密相关。14.卫生法的作用是:推动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15.当事人对被注销注册有异议的,应当在多少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十五日。16.医师注册后受刑事处罚的,其所在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多少日内报告准于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三十日。17.属于卫生行政法规的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8.属于基本法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作出的法律制裁是:罚款。20.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作出的法律制裁是: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全第六次全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 第十六条:传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下列3类: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诊伤寒立克次体;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菌(毒)种的种类。 第三十五条: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用语含义如下: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病原携带者:指传染病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暴发:指在1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1种传染病病人。流行:指1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重大传染病疫情:指《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所称的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传染病监测:指对人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人畜共患传染病: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包虫病、血吸虫病。自然疫源地:指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保存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可能是自然疫源地:指在自然界中具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存在的传染源和传播媒介,但尚未查明的地区。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医院内感染:指就诊患者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受到的感染。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卫生处理: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卫生防疫机构:指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医疗保健机构: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站)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第七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七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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